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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协议

发布时间:2025-04-03 09:21 信息来源: 字号:【
  

甲方: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乙方: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人

1.协议签署

1.1甲乙双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签订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协议。

1.2本协议的当然组成部分还包括:(1)甲方公布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特别是第六章关于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行为的处理)及相关细则、补充规定或者解释说明;(2)甲方依据专业自主权制定的认证标准;(3)甲方根据学历学位认证工作变化公布的临时办法、公告、政策、规则或者调整规定;(4)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提请乙方在使用本服务前仔细查阅并充分理解上述全部条款。

1.3乙方申请使用本服务应当阅读并充分理解遵守本协议,本协议中与乙方权益(可能)存在重大关系的条款(包括免除甲方责任的条款、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关于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行为的处理条款、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司法管辖条款等)已采用字体加粗方式来特别提醒乙方,请乙方留意重点查阅。若不同意本协议中所述任何条款或其后对协议条款的修改,请立即申请停止使用本服务。乙方在注册过程中点击“我接受以上协议, 继续申请”按钮的,将被视为已经仔细阅读、充分理解并毫无保留地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

1.4乙方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还应当书面授权甲方使用其个人信息、资料,允许甲方向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或者第三方核查机构就认证有关事项进行核查;书面授权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或者第三方核查机构就核查内容向甲方披露有关信息、记录以及其他必要资料。未授权的,请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认证结果出具后,甲方为完成核查或复查需要乙方重新进行书面授权的,乙方应予以配合。因乙方未授权导致甲方无法完成核查或复查的,甲方有权依据7.5变更原认证结果。

2.服务条件与内容

2.1甲方按照本协议向乙方提供基于互联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相关服务。

2.2甲方提供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简称“认证服务”)是甲方根据乙方的自主申请,依据《国(境) 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与本协议,对国(境)外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与我国相应学历学位的对应关系等作出专业性、技术性认定和说明的活动。

2.3该服务是乙方自主选择的增信措施,甲方并未以任何手段或行为强制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提供的认证服务。

2.4乙方具有下列情形的,甲方为乙方提供认证服务:

(1)乙方申请认证的证书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以及证书所属国(地)有关法律法规等所定义的高等教育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具有学位效用的其他学业证书;

(2)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3)身份识别核验无误;

(4)自愿签署服务协议与授权书;

(5)已缴纳认证服务费用。

2.5收到认证申请后,甲方发现乙方具有下列情形的,将向乙方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认证中学文凭等非高等教育层次的文凭证书;

(2)申请认证参加外语培训或者攻读其他非学历教育课程所获得的毕(结)业证书;

(3)申请认证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和博士后研究证明;

(4)申请认证国(境)外高等院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预科证明;

(5)申请认证国(境)外荣誉称号,以及无相应学习或者研究经历的荣誉学位证书;

(6)申请认证国(境)外各类执业资格证书;

(7)申请认证的证书不属于第 2.4(1)条所指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其他情形;

(8)乙方未通过身份识别核验;

(9)乙方未能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10)乙方无故重复提交认证申请;

(11)其他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

2.6甲方有权核查和认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证书的真实性;

(2)证书颁发机构与办学机构的资质与合法性;

(3)证书在所属(在)国(地区)的被认可情况;

(4)证书相关课程的质量保障情况;

(5)证书在所属(在)国(地区)的学历学位层次及其与我国学历学位层次的对应关系;

(6)乙方与证书相关的学习经历;

(7)证书相关课程设置和颁证要求与国际、国内同类型学历学位的差异性;

(8)其他与认证有关的要素或者信息。

3.认证申请与受理流程

3.1本服务仅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统一用户注册服务系统(简称“系统”)用户提供,乙方应先根据本协议及

《用户注册协议》提示的规则、流程注册成为系统用户。

3.2乙方本人应当在系统中提交其认证申请,不得委托他人或者代替他人提出申请(包括但不限于父母子女、夫妻及其他近亲属)。未成年人应当书面委托法定代理人申请服务。

3.3乙方应当根据系统页面提示、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文凭证书、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授权声明、联系方式等申请材料(信息)。提交认证申请后,不得变更申请材料、修改申请信息或者撤回申请。甲方要求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的,应当配合甲方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或者补充。

3.4乙方申请认证两份或者多份证书的,应当提交相应份数的认证申请。一份证书内含多个学位的,乙方应当按一份证书申请认证,甲方出具一份认证结果。

3.5乙方应当通过甲方的身份识别核验;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其提交其他措施的核查结论,包括指纹录入、字迹鉴定、同步录音录像等。未通过身份识别核验的,甲方暂不提供服务。因身份信息变更或证书颁发机构信息错误等特殊原因,乙方真实信息与学历学位证书所载信息不一致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

3.6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虽然不持有证书,但具备真实学习过程并已获颁国(境)外学历学位的,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甲方申请使用本服务;甲方经核查认为情况属实的,可以提供认证服务:

(1)遗失证书;

(2)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无法提交证书;

(3)因不可抗力导致申请时无法提交证书;

(4)依据所属(在)国(地区)法律或相关规定,学位证明信与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5)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提交证书,但符合相关认证标准的情形。

3.7甲方收到申请后,应当向乙方出具确认通知,告知认证进度查询方式。乙方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申请终止服务的,甲方可以准予终止,但已经向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发起核查或者乙方具有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可能性的除外。

4.服务收费

4.1乙方应当按照协议支付认证服务费用。核查过程产生的第三方额外费用,乙方须直接向第三方支付。认证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甲方按照国家物价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为 360 元人民币/份。

4.2因乙方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导致不予认证的,认证费用不予退还。

4.3甲方在网上服务大厅公布退费办法。

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材料(信息)进行认证核查,如乙方提交的材料(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充分性存在瑕疵,甲方有权出具暂不认证或不予认证的认证结果。如果乙方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甲方有权对外公示并在特定期限内暂停为其提供认证服务。

5.2甲方为认证需要,可以使用乙方的个人信息、资料,并向相关院校或者机构就乙方学历学位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或复查,乙方应当配合,并签署授权协议。乙方上传到本系统的除个人信息以外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内容,甲方具有免费使用权。

5.3为确保认证服务的专业性与权威性,甲方有权根据《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自主制定或者调整认证标准,并根据认证标准,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认证或者复核期间认证标准发生变化的,甲方有权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自主决定适用原标准或者最新标准。

5.4甲方提供认证服务,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措施,完成相关核查和认定工作:

(1)要求乙方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2)向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或者第三方核查机构咨询、核实与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3)查询境内外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国际公约以及所涉及国家(地区)高等教育资历框架等相关规定、标准;

(4)查询相关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

(5)通过国际组织、行业协会、民间团体、信用机构、智库等渠道获取补充信息;

(6)与相关政策制定机构或者专业组织沟通;

(7)征询相关领域专家意见;

(8)参考既往做法与经验;

(9)其他必要措施。

5.5甲方有权按照《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规定,对相关认证申请发起加强审查程序。

5.6证书颁发机构名称和学历学位名称由甲方依据专业判断确定。必要时,甲方可以作出释明。

5.7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专业领域作出写实性描述。

6.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乙方应当是学历学位证书的真实持有者。

6.2乙方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充分、准确的材料(信息)。

6.3乙方应当配合甲方作出说明或补充证明。

6.4乙方对认证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据《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规定,自认证结果送达之日起 12 个月内向甲方申请复核。

6.5因出现新材料、新情况需要变更认证结果的,乙方可以申请复核或者重新申请认证。

7.认证结果

7.1甲方依据认证标准,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出具认证结果。认证结果包括:

(1)认证书;

(2)暂不认证通知单;

(3)不予认证通知单;

(4)其他形式的认证结果。

7.2认证结果为电子形式,乙方可以通过本系统查询。

7.3乙方提交的证书经核查和认定符合认证标准的,甲方向乙方出具认证书。

7.4认证书样式及内容按《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具。

7.5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暂不认证,向乙方出具暂不认证通知单:

(1)证书不符合甲方相关认证标准;

(2)证书颁发机构与办学机构不符合甲方相关认证标准;

(3)相关课程的质量保障情况不符合甲方相关认证标准;

(4)加强审查未通过的情形;

(5)乙方有较大比例的减免学分(学时)来自于境内学习经历,需确认来源;

(6)乙方与证书相关的学习经历涉及无办学资质的机构;

(7)证书及其相关学习过程与所属(在)国或者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互认协议或者有关规定明显冲突;

(8)乙方拒绝或者逾期未能补充证明材料;

(9)乙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充分;

(10)认证期限截止时甲方所掌握的信息仍不足以作出研判;

(11)依据第 3.7 条可以终止认证;

(12)证书经证书颁发机构撤销;

(1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无法克服的阻碍,导致认证无法进行;

(14)其他暂时无法通过认证的情形。

7.6证书颁发机构或者办学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向甲方说明,导致认证无法继续开展的,甲方可以向乙方出具暂不认证通知单:

(1)无故不配合或者阻挠核查要求;

(2)故意隐瞒或者提供相互冲突、不真实、不准确信息;

(3)办学行为存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第二十八条情形、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4)制造、传播不实信息。

证书颁发机构或者办学机构主动与甲方建立有效沟通、纠正上述行为的,甲方将恢复认证程序。

7.7乙方具有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行为的,甲方向乙方出具不予认证通知单。

7.8认证结果出具后,甲方有权对原认证结果组织复查,并依据新情况、新证据作出修改原认证结果内容或者类型的决定。在复查过程中,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合补充相关材料,如乙方拒绝配合,甲方有权依据7.5变更原认证结果。

7.9甲方对乙方经同一学习经历获得的同一证书(含第 3.6 条)仅出具一份认证书。乙方因故重复提交认证申请的,甲方必要时可以出具新的认证书,原认证书自动失效。

8.认证期限

8.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后可在 10-20 个工作日内获得认证结果,各国(类)别所需的认证时间可在甲方官方网站查询。

8.2因不可抗力、境外法定节假日或补充证明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认证期限的,甲方将通过本系统提前通知乙方。

8.3甲方依据《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对相关认证申请发起加强审查程序、决定延长认证期限的,将通过本系统提前通知乙方。

8.4甲方复核所需期限与相应的认证期限相同。

9.乙方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行为的处理

9.1本协议所称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行为是指乙方在认证申请或者复核过程中提供虚假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虚假材料、不实信息的行为。

9.2乙方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情况:

(1)未获颁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提供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的证书(含第 3.6 条);

(2)提供虚假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等,影响对其个人身份信息或者真实学习过程的判断。

9.3甲方有权在其官方网站对乙方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行为进行公示。

9.4乙方具有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行为的,甲方在在不予认证通知单出具之日起(含)第 11 个工作日将申请人列入公示名单。自列入公示名单之日起 1 年内为公示期;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情节严重的,自列入公示名单之日起 3 年内为公示期。公示期内,留服中心暂不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任何认证申请,申请人正在办理的其他申请除外。公示期满后,留服中心可以受理其认证申请,但可以根据核查需要,延长认证期限。乙方在认证结果作出时是未成年人的,不得公示。

9.5申请人在不予认证通知单出具之日起(含)10 个工作日内提起复核申请的,复核期间暂不公示;申请人提起复核申请时已被公示的,复核期间不停止公示,留服中心可以依据复核结果决定维持或者停止相关处理。

9.6乙方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有提供多项虚假材料(信息)或者多次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行为的,甲方有权决定延长公示期 1 至 2 年。乙方具有前述情形,涉嫌构成严重违法或者犯罪的, 甲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并配合调查。

9.7甲方在中国留学网、网上服务大厅等公示乙方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相关情况,并保存公示记录。

9.8公示的信息可以包括:

(1)乙方姓名、出生日期、认证结果编号;

(2)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行为的具体情形;

(3)公示期满日;

(4)甲方认为应当公示的不涉及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9.9公示名单根据《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符合要求的乙方有权依据规定申请停止公示,甲方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10.承诺与免责

10.1乙方承诺具有申请本服务所需的所有合法资质、合法材料以及完全有效且不可撤销的授权。

10.2乙方理解并承诺,在使用本服务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本协议,合法、合理使用认证结果,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和/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因提供虚假、违法、无效、不充分、不准确的材料(信息)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本人承担。

10.3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提供认证服务,不为乙方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不为乙方使用认证结果的方式或者目的承担责任。因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以及第三方核查机构提供错误信息影响认证结果,甲方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责任。

10.4乙方理解并同意,因被纳入公示名单,对其个人信用带来的影响和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10.5乙方理解并同意,对非认证内容和认证范围以外的项目,甲方不提供服务,也不承担任何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10.6乙方理解并同意,如因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和/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甲方有权视情况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支出、损害或责任(包括甲方向第三方支付的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甲方由此承担的名誉损失等)。

11.隐私声明

11.1甲方将严格保护乙方个人信息、数据与隐私,但下列情况除外:

(1)为维护留学服务中心合法权益;

(2)事先获得乙方的明确授权;

(3)乙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行为;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5)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要求甲方提供个人信息;

(6)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7)符合其它相关要求。

11.2甲方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向乙方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甲方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甲方有权将乙方的注册资料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11.3乙方提交的材料(信息),以及甲方在认证或者复核过程中所获得的其他材料(信息),归甲方所有,由甲方管理。

11.4甲方有权对整个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

12.协议的变更、中止与终止

12.1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业规范以及中心发展战略的变化调整,单方变更、中止与终止本协议内容,并在相关页面进行公布。

12.2前述内容一经在相关页面上公布即有效代替原来的协议内容,同时甲方将以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弹窗、邮件、站内信、系统通知、平台通知、网站公告等)提醒乙方更新后的内容,以便乙方及时了解本协议的最新版本。

12.3乙方理解并同意,如存在以下情形,服务协议终止,或者甲方有权终止,该权利的行使无期限限制:

(1)甲方同意乙方终止服务的申请;

(2)已经出具认证结果,且已过 12 个月的复核期;

(3)已经出具认证结果,且乙方已经行使一次复核权;

(4)乙方存在或甲方经独立判断后认为乙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和/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

(5)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规定或有权机关的要求;

(6)不可抗力;

(7)为维护系统升级、账号与系统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

(8)其他符合本服务中止或终止条件的情形以及其他可能导致本服务中止或终止的情形。

13.其他

13.1本协议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据其解释。本协议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冲突而导致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13.2凡因本协议内容或履行导致任何争议的,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双方均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3.3本协议项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弹窗、传统或电子邮件、站内信、系统通知、平台通知、网站公告等方式进行;此类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乙方。

13.4乙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甲方可以予以谅解,相关事项将出台临时适用办法予以处理。

13.5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由于超出其合理控制能力且无法合理避免、不能预见的任何意外情况,包括任何政府机构行为、战争、全球疫情、国家敌对行为、民变、骚乱、罢工、工人停工、禁运、供应短缺、能源短缺、火灾、水灾和天灾(例如,台风、飓风、地震或海啸)。鉴于互联网的特殊性质,不可抗力也包括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的重大影响、因政府管制导致的暂时关闭、病毒侵袭等影响互联网正常运行的情形。

13.6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对本协议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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